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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来源:豆荷情感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对逮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事案件首先有机关立案侦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批捕,收到申请十四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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