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年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MJH__ 01
供方:需方:_______
供需双方依照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履行。
二、质量基准:
1、煤种:主焦煤Vdaf:18~28%、1/3焦煤Vdaf:28~37%;粘结指数G值≥65,Y值≥12mm,其它要求见补充约定;
2、灰份:Ad≤14.00%,硫份St·d≤0.50%;3、计价水分:9.0%、粒度:______< /p>
灰份(Ad%:11.00%)并符合上述质量要求,含税车板价为:主焦煤元/吨.四、质量超标价格约定:
1、水分结算:
实际水分低 9.0%,不补量;实际水分超过9.0%按以下公式结算:商品量=(100%实际水分)÷(100%9%)_验收量。2、硫份分段结算:
第一段:单批硫份St·d≤0.70%,进入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0.50%
第二段:单批硫份St·d>0.70%进入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10元/吨基础上,加权硫份St·d以0.70%为基准每上升0.01%依次减价1元/吨结算。
3、灰份分段结算:
第一段:单批灰份Ad≤15.00%可进入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灰份升降减加价格见下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第二段:单批灰份15.00
第三段:单批灰份16.00
第四段:单批灰份>17.00%,含税包干到厂价按300元/吨结算。4、粘结指数分段结算:
第一段:粘结指数G值≥60,进入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65%≤G值≤70基价结算;60≤G值
第二段:单批粘结指数50≤G值
单批粘结指数G值
5、可燃基挥发份结算:
可燃基挥发份Vdaf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可燃基挥发份Vdaf按照合同约定煤种的下限和上限,每低 或超过0.01%依次降价0.5元/吨结算。
五、质量验收标准、方式及处理:
(一)以需方质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作为供需双方结算的依据。需方按批检验,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注:需方质检部门为__昆钢相关化验机构。)
(二)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
1、需方根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进行采样,并做好采样记录,采样过程保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以确保试样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2、需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制样标准进行制样,并保留存留样(原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存查样(制备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分析底样(分析试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等三级试样,以保证试样制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3、验收质量中的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硫份,粘结指数,胶质层指数等质量判定指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测定方法进行检测。
(三)杂物的认定及处理:需方验收时发现供方所发运煤车中混有雷管、木头、钢材或明显混有其它杂物,经现场确认视情况扣量处理,如因混入杂物造成需方设备损坏及影响需方生产造成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四)当需方验收地点或方式发生变化时,需方有权根据条件制定适宜的验收方式,供方应遵守需方的验收方式。
六、质量异议处理:
(一)供需双方都应加强信息沟通。需方应当 正式化验结果出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煤质情况向供方通报,供方若有异议应 接到通知后(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需方提出异议,逾期即视为同意需方化验结果,需方有权不予受理。需方在接到供方质量异议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与供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同意供方意见。
(二)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异议的处理: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供方有权提出复验要求,但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需方书面提出,由需方复验;若供方对需方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将留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并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
(三)需方在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异议处理:需方在验收过程中现场发现供方煤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由需方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到场确认(24小时内到现场),逾期不到视为同意需方认定结果。在供方未到现场处理前,所有有问题的物料不得翻卸或只能卸入异议堆场(单独堆放),已卸入料场(仓)但可保护现场的,由需方负责保护现场,等供方到场后确认处理。
(四)当供方具体发货单位批检结果发生较大的质量波动时,供方应配合完成质量分析及整改。
七、计量条款:
数量以需方计量验收部门的计量结果作为供需双方结算的依据。
八、运输方式
火车运输1,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需方指定站点,火车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火车运输2,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需方指定站点,火车运输费用由供方垫付。
火车运输3,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指定货场进行装车,火车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汽车运输,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需方指定场地,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九、结算和付款
(一)需方按批按供方具体发货单位及矿点(供货点),将各批料质量验收结果按本合同第四条质量超标价格约定的各个结算段加权平均后作为供方具体发货单位的结算依据(计算结果保留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采取四舍五入)。
(二)如因超载造成的罚款由供方承担。
(三)供方按需方结算通知单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结算,5@p税率为17%(若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并相应扣抵税款),5@p上应注明合同编号,并按规定交需方结算部门。
1、向需方开具5@p一票进行结算。
(四)供货期限:需方付款之后,供方需在小时内按质按量发货到场。如供方未按规定时间内发货,视为违约,并赔偿需方损失费人民币拾万圆/次。
(五)实行先款后货,以货币方式支付货款。供方发货数量总价与需方所支付货款金额相差不能超过1%。
十、拒收或拒付条件:
(一)当单批(车)灰分Ad>17%或粘结指数G值
(二)为便 需方验收,供方应按月均衡组织发货,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三)供方须严格按照需方计划组织发货。如供方需超计划发货或是已连续一个星期没有发货时,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超计划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四)供方应从约定的发货单位(生产厂家、产地、发货站)发货,如需改变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改变发货单位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五)如因票据填写不清或错误造成需方验收困难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十一、违约责任:
(一)供需方双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发生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因生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水灾、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重大疫病、交通检疫、国家禁运、战争等)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事由,供需双方可视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供方严重违约:
1、供方分层装不同品极、分部位装不同品质煤,同批次煤车装不同品级煤;
2、明显的混品种装煤或同批次煤车分别装入不同品种煤或非合同约定品种煤;
3、未经需方同意改变生产供应厂(产地、发货点);
4、需方认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如出现上述情况,需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理:
1、当批次煤零值判废;
2、暂停或单方终止合同;
3、取消供方供煤资格;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约定事项在需要变更和补充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该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以上煤炭价格按随行就市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供需双方可依据煤炭市场行情适时协商进行调整,并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3、为维护供需双方利益,需方有权根据供方所供应质量采取暂停进煤、终止合同等措施。4、供方应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需方的质量要求。若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供方应及时纠正。
5、因供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或质量波动,给需方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需方有权向供方进行索赔。对 因质量问题做退货处理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
6、由 需方不具备单批单独堆放等待化验结果出来后再入需方料堆的条件以及入料堆后确认上的困难,需方对 已卸车的货物一律不予退货。
7、供方所供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卸煤地点后,除煤车运输驾驶员外的供方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需方卸煤货场或煤样取制化地点,不准与上述场地的需方工作人员接洽。如有特殊情况,应征得需方同意,并由需方采购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一起进入上述场地。未经需方同意发生供方相关人员擅自进入上述场地或与上述场地工作人员接洽的,需方有权认定为供方可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确认将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予以处理。
8、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十五、本合同有效期:自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至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