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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化品罪立案标准

来源:豆荷情感

法律主观: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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