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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思想的认识范例

来源:豆荷情感

对管理思想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竞争;中国管理哲学思想;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儒、法、道家基本管理哲学思想对HRM的启示

收录日期:2017年1月23日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与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不同,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对自然、对社会以及对人本身都有了新的认识。当然,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其他行为方式也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在如此背景下,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认识到其竞争的实质是知识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不可否认的是,HRM(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长达五千多年的历史。企业如何才能做好HRM的工作,我们不妨从先秦时期儒、法、道三家的基本管理哲学思想之中来寻求答案。

学术界一般把HRM分成模块或者六大模块,分别是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服务管理以及劳动关系管理。HRM是一种管理员工关系的战略方法,它强调开发员工的潜能对获取持续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可以通^将雇佣的、计划和活动等方面综合起来达到这一目的。从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角度,所谓管理的本质,就儒家而言,是“安人行为”;就法家而言,是“功利行为”;就道家来说,是“自然行为”;就墨家来说,为“利他行为”;就易学的观点来看,是“人道行为”;就宋明理学的观点来看,则为“循理行为”。实际上,管理哲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它属于哲学的范畴,具有较高层次的概括性,这是不同于一般的科学理论;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哲学,它是从管理活动和管理科学中概括出最一般的本质和规律,对于管理领域来说,具有普遍性意义。中国管理哲学思想源远流长,历史的沉淀使其熠熠生辉。现从先秦时期的儒、法、道三家基本管理哲学思想,来探究其对当代HRM的启示。

一、儒家“仁学思想”

儒家的管理哲学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换言之,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长河之中,儒家哲学思想的主流地位从未撼动过。谈及儒家管理哲学,则不得不提“仁学思想”。就其内涵而究之,儒家所谓的“仁”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来说,“仁”的本质规定就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爱人有两条原则:其一,“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子贡问:“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人?必有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庸也》)自己想要“立”和想要“达”的事情,也要尊重其他的人有“立”与“达”的权利和愿望;其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仲尼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也不要强加于他人。儒家所倡导的以“仁爱”为纽带的人本精神,对现代企业HRM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招聘与配置的角度来看: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应该尊重每一位前来面试的求职者,无论他是才华横溢还是平庸无奇。;在培训与开发的角度来看:公司无论是聘请外部培训师还是内部开发的培训师,都应使其深刻的认识到“以人为本”的重要性。例如,在新员工入职培训前,要充分了解每位员工的工作经历、知识背景等,这样才能“因材施教”;在对老员工进行培训前,要充分地了解每位员工的培训需求、适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等。

广义上来说,“仁”是全德的意思,它包括人的各种美德。陈淳说“仁含百善,能仁则百善在其中矣”(《北溪字义・仁义礼智信》)。孔子弟子有若指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樊迟问人。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论语・阳货》)“刚、毅、木、讷,近仁”(《论语・子路》),“仁者,其言也”(《论语・颜渊》),“巧言令色,鲜矣仁”(《论语・学而》)。在现代HRM中选人用人的标准尤为关键,只有选到“健全人格――内圣外王”的人才能在企业中树立良好的作风,才能调动员工自觉遵守。儒家教我们在用人时要考察德,而德历来也是儒家经典文化所一直强调的。从这个层面而言,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具备各种美德。一位具有美德的人肯定是一位具备人格魅力的人。可想而知,作为管理者拥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与领导魅力,他必然能够在带领员工进行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作为企业的普通员工也应该具有尽可能多的美德,因为无论是对于自身还是对于企业而言都有积极的作用。如:员工能够提高对企业的忠诚度等,成长为让企业放心的好员工;企业能够更主动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发展为让社会放心的好企业。因此,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关于美德方面的培养。

二、法家“治国之道”

法家的治国之道与儒家相比却有不同。若儒家的治国之道是以“仁”为主要内容的柔性管理,那么法家的治国之道则是以“法、术、势”为主要内容的刚性管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领导者应做到趋利避害、刚柔并济,构建科学的体系。

(一)关于“法”。在《韩非子・五蠹》中,韩非指出:“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这形象而生动地体现出了只重视人情管理与教育功能而忽视法律与制度管理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与影响,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良好的效果。首先,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具有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管理公司的意识;其次,公司领导者无论是聘用外部专业人士还是内部人才来制定规章制度,都应使其重视人情管理与制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最后,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尽可能的全面,如企业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绩效评估体系、薪酬管理体系等,这样才能在对公司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二)关于“术”。在《韩非子・主道》中,韩非指出:“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君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这便是法家为君主设计的理想的治吏之道。在处理员工关系时,公司的管理者应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员工,做到公正无私,有贡献者则“奖”,有过失者则“罚”,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发展得更好。。”

三、道家“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是一个颇具道家色彩的观点,尽管儒家、法家、墨家、名家等都有关于“无为而治”的思想。而道家所讲的“无为而治”,是凭借道家的“顺其自然”的“无为”哲学智慧而进行科学管理,并不是凭借“法律”和“道德”而进行管理的。中国学者葛荣晋先生认为,“所谓‘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如何为’才是科学管理。这是一种以最小的领导行为获取最大的管理效果的高超管理艺术,在现代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确实可以作为企业管理者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所能采取的行之有效的理论指导。

在道家的哲学思想中,“无为”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就是“道法自然”,也就是老子所说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在现代管理中运用“道法自然”的思想,就需要企业领导者“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六十四章)。提倡“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第六十四章)。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领导者既要有科学理论的指导,也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天马行空的想象,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比如在确定薪酬水平时,需要五个步骤:第一,薪酬调查;第二,职位评价;第三,将类似职位归入薪酬等级;第四,为每一薪酬等级定价――工资曲线;第五,对薪酬水平进行微调。这五个步骤缺一不可,领导者如果不进行最初的实际调查,而是只凭借主观的想象,那么所得出来的薪酬水平必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最终必然导致企业亏损或者人才的流失。

在《道德经》中,老子推崇“不争之德”(《老子》第六十八章),认为“天之道,不争而善胜”(《老子》第七十三章)。他以水为例,认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正因樗“唯不争,故无尤”(《老子》第八章)。“以其不争,故天下不能与之争”(《老子》第六十六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管理者既要做到“竞争”,又要做到“不竞争”,适时推出“不竞争”的退出战略。例如:不加入市场卖得正火热的产品竞争、不介入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不参与恶性的市场竞争等。同样,在岗位竞聘、职位晋升等类似的需要竞争的企业活动中,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应做到“竞争”,又要做到“不竞争”。应该把握尺度,避免掉入“不正常竞争”或“恶性竞争”之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企业要想争得一席之地,就必须重视处于其核心地位的HRM。中国管理哲学思想在历史的沉淀中熠熠生辉,对当代企业的良好、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在HRM中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可以直接照搬照抄的理论或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在传统文化中挖掘出精髓,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特色的管理理论。希望读者能从本文儒、法、道三家基本管理哲学思想的简单阐述中,形成自己对当代HRM的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1]曾仕强.管理大道――中国管理哲学的现代化应用[M].北京大学出版,2004.

[2]葛荣晋.中国哲学智慧与现代企业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杨伍栓.管理哲学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对管理思想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 水电工程;造价认识;管理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基建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基本建设过程的始终。工程造价能否真正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及财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提到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相关认识及管理体系。

一、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确定及控制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及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按不同的精度要求,根据相应的计价依据来计算和确定工程造价。

1.1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的基本方法一般有两种,即实物量法和定额法。

实物量法是基于某一特定设计阶段下的技术经济条件,是在特定条件下以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的称谓。定额法是将按建安工程性质、部位,划分为若干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预先进行规定,作为各建安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的方法。

1.2 在采用定额法确定建安工程造价时,又可分两种方法,即单价分析法和基价法。

单价分析法是根据工程定额确定的每一单价,均应根据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价格,并考虑有关的费率计算其单价。基价法是指某一城市或某一区域,根据地方有关规定编制的在该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单价表

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控制管理的进度、质量、投资三要素之一的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也随之在管理体系、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及管理手段等方面作了许多改革,使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从事后算账发展到事先算账,从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发展到能主动地影响设计和施工。根据市场价格和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来预测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以节约投资,降低造价。

3. 充分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初步设计之前的投资决策阶段,对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客观的、科学的投资控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等方法,对工程造价进行前期预控制,在项目建设前期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打下基础,为投资决策者提供可行的参考。

4. 初步设计概算阶段,按照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的要求和现行有关费用标准、定额提出总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是编制工程投资计划,投资人确定投资规模的依据。概算投资额在建设期间不能任意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的进度。概算编制得准确,建设投资规模就容易控制,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果总概算偏低,在实施中一再突破,就会导致建设规模失控,资金筹措困难,进而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反之,高估冒算,将对国家的基本建设整体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在此阶段通过“限额设计”和“优化方案”的方式,科学合理地解决价格波动、利率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波动,及时掌握造价情况,做好投资控制,以解决投资失控问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因素,尽可能减少由于设计深度不够、考虑欠缺造成投资估算包不住概算的现象,以及对其后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造成麻烦。

二、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方法研究

1. 建立健全造价管理机构,充分履行造价管理职能

首先,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机构及职能,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做好造价日常管理及基础性工作,包括信息收集及,定额测定、编制、管理及解释,造价纠纷的仲裁及解决,造价体系的改革,工程造价人员的资质管理等。另外,施工企业也应建立健全其内部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能。近年来,由于招投标制的全面实行,施工企业大多集中力量忙于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又集中精力搞建设,而忽视了企业定额的管理,这对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有组织有计划施工十分不利,同时由于缺乏企业定额作为基础资料,也给造价主管部门编制符合本地区施工水平的定额带来很大影响,难以提高本地区的造价管理水平。

2.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造价人员的培养也是规范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造价专业涉及工程、、法律法规、计算机等多种专业,因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相当高。当前,造价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总体上还比较低,应大力加强人才培养,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资质管理等手段,使造价专业队伍能够真正提高素质,造价管理水平才能够真正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3. 完善工程定额及编制规定

首先,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完成定额编制所需资料及数据的测定、收集,经过整理加工,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最后还要经过一定数量的实际工程的测试,才能得出切合实际的科学定额。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大型工程,或者工程中某些主要项目投资所占比例非常大,对整个工程投资影响举足轻重时,还应针对该具体工程进行该项目专门定额的测定,才能使造价真正反映实际,合理可行。

4.改进工程造价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主要是指凭借计算机及网络这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构建一个造价管理平台,这是未来造价管理发展的方向。

4.1 首先,工程造价计算所需的基础材料、设备价格均可从网上多方询价,经过汇总并加工整理,形成工程基础材料及设备预算价格;

4.2 通过与工程设计人员计算机成果联网,形成工程量清单;

4.3 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系统模块化,可以完成多用户同时异地协同工作,完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

4.4 通过网络,可以实现造价的审查、审核等一系列工作。

三、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具有一次性和单件性的特点,因而既要承担风险又必须发挥创造性。项目的创造性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支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周期长,在各个阶段都有特定的任务和目标,为了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动态控制方法,阶段性地检查实际值与计划目标值的差异,采取措施纠正偏差,制定的新的计划目标值,使项目的实施结果逐步向最终目标逼近。

结语

本文通过对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体系的初步探索,指出了当前造价体系各方面的优点并有针对性地做出分析,为今后造价体系的改革提供了一种思路,以期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能早日走向规范化,这对国家基本建设、对国家的投资决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对管理思想的认识范文3

[论文摘要]明代学者洪应明的语录体著作《菜根谭》,是一部讨论和研究修身、处世、待人、接物、行事的格言合集,其中也包含着丰富的管理心理学思想,从个性人品与个人修养以及交友待人、和谐处事的人际关系处理方法的视角来研究《菜根谭》,对于现代管理具有重要的心理启示和现实意义。

明代学者洪应明的语录体著作《菜根谭》,在论述个人修为、处世之道等方面有精辟独到的见解,被誉为“心灵的药石”。《菜根谭》中蕴含的人性修养的思想,崇尚自然和谐的人际关系状态,强调个人在诚实守信、谦虚宽容的氛围中为了团体的目标而共同奋斗,对科学量化的现代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 “出世与入世”:人性修养思想

修养心性,是儒、道、佛三家共同的理论主张和核心思想,人只有将 自我的心性品德修养好,才可以从容地待人处世。《菜根谭》将“出世”与“人世”的人生问题放人一个人性修养的辩证法框架之中。《菜根谭 ·概论篇》认为:“出世之道,即在涉世 中,不必绝人 以逃世;了心之功,即在尽心内不必绝欲以灰心。”(1]儒家人世,倡导进取拼搏的人生态度 ;道家出世,则要求超然淡泊的人生心境。在为人处世和工作交往中,人们首先要具有道家对人类内心的散淡规定,荣辱去留,不刻意于心计较于怀,才有勇气和智慧人世。儒家也提出,正心、诚意、修身乃是治国平天下的根本,“内圣”是“外王”的根本条件。

1.虚静淡泊的名利观念

淡泊名利,是《菜根谭》关于修养身心的关键思想 ,“人生 只为欲字所累,便如马如牛,听人羁络;为鹰为犬,任物鞭笞”[2]。在如今令人躁动不安的商业现实面前,在因后天的种种欲望使心灵被扰乱的时候,淡泊明志,不为外物所累,不慕虚荣,才能身心自由。人性应该是虚静淡泊的,因为人有着高尚的人生追求和精神向往,而过重的名利思想会给人带来无穷的烦恼。《菜根谭 ·闲适篇》中说:“趋炎虽暖,暖后更觉寒威;食蔗能甘,甘余便生苦趣。何似养志于清修,而炎凉不涉;栖心于淡泊,而甘苦俱忘,其 自得为更多也。”[3]淡泊名利就是对生活不挑剔,不苛求、不怨恨,于名利的沉浮与得失中,保持自己素朴的生存方式和平宁的生活习惯。

而淡泊名利的操守,只有历经磨练,才能到达心境平和、宁静虚空。《菜根谭 ·应酬篇》说:“淡泊之守,须从浓艳场中试来;镇定之操,还向纷纭境上勘过。不然操持未定,应用未圆,恐一临机登坛而上品禅师又成一下品俗士矣。”[4]来到手中的欣欣然接受;从手中溜走的,怡怡然放手。淡泊名利,是一个人完满的内心修养,是一个人高远的精神境界,是一种甘于奉献的灵魂陈述。

2.宽厚真诚的仁爱心灵

在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除了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之外,还需要人的道德品性的全面支持。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个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无疑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公共关系。成功的人生,必须付出你的宽厚和真诚,同样需要获得别人的真诚和爱心。《菜根谭 ·概论篇》说道:“仁人心地宽舒,便福厚而庆长,事事成个宽舒气象;鄙夫念头迫促,便禄薄而泽短,事事成个迫促规模。”[5]身怀仁心的人,心胸宽广舒畅,所以福泽广聚,事事呈现宽舒平和的气象,而心胸狭窄、斤斤计较的人,福泽薄浅,事事难成气象。

仁爱是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仁爱讲究奉献、扶危济困。在经营管理中宽厚真诚,才能互赢互利。仁爱既是古老的伦理价值,又具有现代的管理价值。经营者、管理者只有心存仁爱之心,才能回馈社会。

3.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

自强不息、坚韧不拔 、奋斗不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自强不息”的解释是 :“自己努力向上,永远不懈怠。”自强不息,是民族精神的精华所在,是民族存在和不断强盛的精神动力。自,是 的自我;强,是 向上、积极、强健 ;不息 ,是在时间上持续不止、坚持到底。《菜根谭 ·应酬篇》说:“遇大事矜持者,小事必纵弛;处明庭检饰者 ,暗室必放逸。君子只是一个念头持到底,自然临小事如临大敌,坐密室若坐通衢。”[6]自强不息者需要自己看得起 自己,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才能,珍惜生命和时间,在事业的道路上不屈不挠 ,顽强拼搏,不怕挫折,永不停步。《菜根谭 ·评议篇》说道:“毁人者不美,而受人毁者,遭一番讪谤,便加一番修省,可以释回而增美;欺人者非福 ,而受人欺者,遇到一番横逆,便长一番器宇 ,可以转祸而为福。”[7]遭人讪谤 、受人欺凌而不气馁,自强不息,则可以为自己增加一份阅历。

4.持之以恒的坚韧意志

“横逆困穷,是锻炼豪杰的一副炉锤。能受其锻炼者,则身心交益;不受其锻炼者,则身心交损。”能够忍耐和战胜“横逆困穷”,渡过难关,就是坚韧 ,从而身心受益。

坚韧不拔的性格,代表了一种积极、自信的人生态度 ,拥有这种 人生态度的人面对挫折不退缩,拥有战胜任何挫折的力量。《菜根谭 ·概论篇》说 :“磨砺 当如百炼之金,急就者非邃养;施为宜似千钧之弩 ,轻发者无宏功。”[9]坚韧,不仅有着不屈不挠的刚性的对抗面,更有能屈能伸的柔韧的承受面。坚韧意志如百炼之金在磨砺之中获取,坚韧、恒心和毅力是生命的真谛 、事业成功的关键。

二 、“权宜与自省”:人际关系思想

生产关系主导、制约着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人际心理关系。良好的人际关系,是舒心工作 、安心生活的必要条件,反过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繁荣。人际关系,指人与人在相互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认知、情感等心理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既是个体心理健康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事业 良性发展的必要保障。

在管理学中 ,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良好的沟通,能有效地提高团队的工作质量 ,美化团队的工作环境。管理者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能使彼此的心灵靠近,增强相互的心理相容性,提高团队整体的情感密度。这种关系不仅会畅通工作协作的渠道,而且会强化员工对组织理想目标的理解、认同和承诺。而《菜根谭》对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论述有自己的见解。

1.审时度势的处世态度

审时度势,《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了解时势的特点,估计情况的变化”。“时”,指社会发展大背景下的各种时机;“势”,指事物发展和变化的趋势;“审”和“度”就是对时势进行分析和研究。《菜根谭 ·概论篇》说:“建功立业者,多虚圆之士;偾事失机者,必执拗之人。”机智灵活,随机应变而且主动应变,善于改革创新 ,才能在社会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以和为贵的行事规范

《菜根谭》提出了具体的处世谋略:第一,处世要不即不离,方圆得体,浑厚温和,以柔克刚;第二处人要宽严得宜;第三,事上要敬谨,待下要宽仁第四,处事要做到身在局中,心在局外。“以和为贵”与“协调管理”的中庸性格,是直接关系到自我的生命归宿与社会生存的极其重要的命题。有德行的人善于与人和睦相处,善于协调人际关系“一念慈祥,可以酝酿两间和气;寸心洁白,可以昭垂百代清芬”[11]。“和”指的是协调、和谐统一的行事规范,使组织内部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增强了对外竞争的实力。“人之短处,要曲为弥缝。如暴而扬之,是以短攻短;人有顽的,要善为化诲,如忿而嫉之,是以顽济顽。”[12]仁爱与方圆交融在一起的中庸之理,使内部上下团结一致。这种包容性很强的处事原则,形成一种人人都可以塑造的韧性十足的性格。这种性格,宽容与博大相融,“持身不可太皎洁,一切污辱垢秽,要茹纳得;处世不可太分明,一切贤愚好丑,要包容得”[13]。以和为贵,是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根基。当然,无原则的姑息宽容 、纵容丑恶明哲保身 ,就会失去宽厚的本意。

3.宽以待人的交往意识

人们交往贵在与人为善、宽容为怀。《菜根谭·概论篇》说:“处世让一步为高,退步即进步的张本;待人宽一分是福,利人实利已的根基。”(14]《菜根谭》提出“宽则得众”的思想。宽广的胸怀,宽容的气度,宽松的交际环境,大度豁达,容难容之事,别人就会敬重你的人品,倾慕你的人格魅力,“己之不可纵,当用逆之之法以制之,其道只在一‘忍’字;人之不可拂,当用顺之之法以调之,其道只在一 ‘恕’字”[15]。严于律 己,宽以待人,严格约束 自己的欲望,对别人却“恕”,就是宽容和忍让 。

宽容是一种深藏爱心的体谅境界和文明胸怀,宽容是一种生命的洞见、智慧的力量。《菜根谭 · 概论篇》说:“立身不高一步立,如尘里振衣,泥中濯足,如何超达。处世不退一步处,如飞蛾投烛,羝羊触藩,如何安乐。”立身高一步,处世退一步,宽以待人,在人与人交往中和睦的相容,“争先的,径路窄,退后一步自宽平一步;浓艳的,滋味短,清淡一分 自悠长一分”(17]。宽以待人是为人的准则、工作交往的信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需要。

4.单纯朴实的为人原则

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单纯朴实因为其淳朴而真实的内在品质,会让人产生可信度,因此,朴实是一种美德,代表了诚实可靠的人生品质。《菜根谭 · 概论篇》中说:“做人无一点真恳的念头,便成个花子,事事皆虚;涉世无一段圆活的机趣,便是个木人 ,处处有碍。”[18]做人如果缺乏真诚纯朴、坦坦荡荡、光明磊落的思想,就是虚妄的人,难以成事。做人,就要诚挚无私,任劳任怨,成熟稳重,不随波逐流,不哗众取宠,不学奸佞小人欺世盗名。《菜根谭 ·评议篇》说:“君子好名,便起欺人之念;小人好名,犹怀畏人之心。故人而皆好名,则开诈善之门。使人而不好名,则绝为善之路。”(19]人的一生所需不多,与其争名夺利,不如单单纯纯的生活 ,气定神闲。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 ·布尔迪厄认为,一个社会场域,是各种正在运动的力量和隐而未发的力量的公共存在空间,而管理场域行为主体的力量,构成了互相依附又相互牵扯的社会关系。《菜根谭》的文化思想,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体现了中国文化的最高境界——儒、道、佛三教“出世”与“人世”的思想融合。“出世”的内容来自于道、释两教的思想,主张人生如梦、世事如烟,需要淡泊的心境;。《菜根谭》从“以人为本”、“中庸之道”、“无为而无不为”等思想角度对人性修养和人际关系进行了精妙的阐述,为创建和谐的社会结构,为现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思想启示。

对管理思想的认识范文4

内容提要: 英国自17世纪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方面先后经历了“礼让说”、“债务论”等理论,1907年的艾默纽尔诉希芒案(Emanuel v.Symon)所确立的五条规则,基本上是英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对人诉讼判决的基本规则。但1953年特华斯诉浩利案(Travers v.Holly)的判决,使得英国上诉开始考虑司法礼让问题;加拿大在1990年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MorguardInvestments Ltd.v.De Savoye)案之前,一直遵循希芒案规则。但莫哥德投资公司案判例所包含的司法礼让规则,丰富了加拿大国际私法的“就近原则”。莫哥德投资公司案由此成为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间承认和执行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英国及加拿大的理论与实践,对解决我国各法域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是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最终环节,也是国际民商事秩序得以维护和健全的必要保障。同时,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之情形,也往往会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环节表现出来。。

对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一般有三种情况: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原告在外国获得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在该国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判决规定额度,而在内国的财产能够使该判决的一部分或全部得以执行,原告人可能会向内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被告人向内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阻止在内国进行的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诉讼;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均向内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以避免相对方在外国就同一事项再行诉讼。这三种情况,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产生于所谓对人诉讼中。对受托而言,首先要解决的(同时也是主要应解决的),是外国的管辖资格问题,然后才是对外国判决的审查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的风险评估与程序问题。而相对于这些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具体问题而言,还有一个相对隐性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前提性问题,即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这是解决坚持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与外国判决域外效力问题时必须回答的。

对此,英国早期遵循的理论主要有与法律选择理论有关的“礼让说”、“既得权说”,后期主要遵循的是“债务论”。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英国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的判例规则及相关理论,影响了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但近年来,英国以及遵循英国判例规则的加拿大,都在悄然发生改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加拿大已不再遵守英国古老的判例,开启了所谓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方面,加拿大似乎已在酝酿一种不同于传统礼让说的新礼让理论。

尽管同属普通法系国家,但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加拿大并没有克守传统规则,而是根据本国实际在寻找新的路径。尤其是在该问题上的晚近实践,不仅对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且对区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均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

特此,本文拟以英国和加拿大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理论及实践为据,阐述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

一、英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1]

英国自17世纪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最初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礼让说”,之后坚持的是债务论(也有人将既得权论作为债务论的一部分,尽管二者有显著不同),晚近在债务论方面有所动摇。

(一)礼让论及相关实践

尽管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已有“礼让”一词,但国际私法领域内系统阐述“礼让说”的是荷兰学者胡伯于17世纪完成的。[2]英国在法律选择方面受该理论的影响虽然较小,但直到19世纪中叶,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基本上是以该理论为依据的。[3]其中1802年的怀特诉欣普森案(Wright v.Simpson)[4]是较有代表性的判例。在英国的实践中,其对礼让论的坚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侧重于所谓“礼遇”,即认为一国可单方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而无需互惠条件。如英格兰法官认为,国际法要求一个国家的应协助另一个国家的;[5]另一种则是强调所谓“互让”,即认为一国之所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是因为期许本国判决也能为外国所承认和执行。因此,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以互惠为条件。[6]

胡伯阐述礼让说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律选择的依据问题。该礼让到底是法律义务范畴还是道德范畴,一直饱受到理论及实践界的批判或疑问。如果将该法律选择领域的理论不加任何取舍地运用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当然会产生特定的问题。诸如:若如前述那样强调“互让”,就可能使“互惠”成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必备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如对敌对国家或没有互惠关系实践国家的民商事判决,该理论就形同虚设;既然对外国判决要“礼让”,于被告人而言,就可能丧失应有的抗辩机会。英国学者认为,这与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相悖的。[7]也正因为此,自1842年开始,债务论有逐渐取代礼让论的趋势。[8]当然,笔者认为,即使在今天,我们似乎仍然可以发现该理论在该领域影响英国的影子。

(二)债务论及相关实践

英国法官在西比斯比诉维斯沃(Schibsby v.Westenholz)案中,将债务论界定为:外国有管辖权的在判决中若对被告施加了一定支付额度的责任或义务,那么,该判决应得到英国的承认和执行。[9]但最早确定以“债务论”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依据的案例是Russell v.Smyth案,该案所形成的规则是:外国有权管辖作出对被告施加义务或债务的判决,要求其支付判决决定的款项,那么英格兰就应受其约束而执行。[10]

20世纪初的艾默纽尔诉希芒案(Emanuel v.Symon)[11]则是英国在债务论基础上形成系统判例规则的代表。根据上诉常任法官巴克雷(Buckley L.J.)在该案中所作的陈述,在对人诉讼中,英国在五种情况下将执行外国判决:(1)被告是该外国国民,而判决是在该外国作出的;(2)当诉讼开始时被告是该外国的居民;(3)被告以原告身份选择了而之后在该被起诉;(4)被告自愿在该外国出庭;(5)被告在该外国订约表示愿将自己置于作出该判决的管辖之下。尽管巴克雷法官的意见受到较多批评,但这些规则基本上是英国随后遵守的成文性规则。

另外,英国已经不再以被告国籍作为管辖依据,但是,诉讼开始时被告在地国“居住”则一直英国承认外国对人诉讼管辖权的最普遍的基础。[12]

(三)对债务论的反思及相关实践

无论是以“礼让说”还是以“债务论”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在具体的承认和执行规则上,英国对外国管辖资格的判定,基本是坚持属地性原则的。即,除被告人自愿接受管辖外,诉讼开始时,被告人必须有在管辖地居住或到场的事实。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被告人没有在管辖地居住或到场的事实,英国是否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呢?

实践表明,对该类情况下的外国判决,英国有时也是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在该过程中,法官和学者们对现行规则的反思,让我们可以感觉到,英国似乎在酝酿新的礼让规则。这也正如笔者前面提及的,目前,我们似乎仍然可以发现该理论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影响英国的影子。

1.对“希芒案”规则的突破

特华斯诉浩利案(Travers v.Holly)使得英国上诉不得不考虑,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是否需要增加互惠原则和礼让原则。[13]上诉常任法官霍德森(Hodson J.)认为,当国内法并非一国特有,且与其他国家法律一致时,不能说这是本国法对他国利益眷顾。如同本案所要考虑的情况一样,这是一种实质上的互惠。如一国拒绝承认一个他们主张仅仅在细节上做必要修改的管辖权,则违背了互惠原则和礼让规则。

需说明的是,英格兰也有相应的成文法规,允许通过向不属其管辖范围内居民的被告的现居住地送达传票而行使管辖权。[14]因此,是否应根据特华斯诉浩利案所确立的司法互助原则,承认外国在类似规则下行使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就成为遵循希芒案规则必须考虑的问题。

2.对确立管辖权的类似情况标准的注意

对该问题,似乎可以在英国上诉常任法官丹宁(Dengging L.J.)早年对瑞·杜勒斯信托清算公司案(Re Dulles,s Settlement Trusts)的判决中找到肯定性答案。[15]该案涉及的问题是,英国是否有权命令一个居住在其管辖范围之外美国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此,丹宁法官援引了哈瑞斯诉特勒案(Harris 。该事实也说明被告是根据曼克斯的规则被从该管辖范围外正当传唤的。这些规则与向管辖范围外送达传票的英格兰的规则是一致的。。。

当然,英国在该问题上,并没有确定性的实践。如特浦加矿业有限公司(In re Trepca Mines Ltd.)案并没有使希芒案确立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条件的清单得以增加。[17]该案中,认为,特华斯诉浩利案局限于对物诉讼的判决并影响到婚姻状况,而不愿采取丹宁法官在杜勒斯案中所建议的步骤,因而没有把特华斯诉浩利案中的方法适用于特浦加矿业有限公司案。但在1969年的英迪卡诉英迪卡案(Indyka v.Indyka)[18]中,上诉认为,妻子在外国居住而丈夫在英国居住的情况下,英国应承认外国同意妻子离婚的判决。但该案没有扩展适用于对人诉讼。

以上表明,尽管与传统实践所坚持的礼让说相比,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债务论具有确保被告人抗辩债务或责任的权利之优点,但上述在债务论基础上的实践表明,英国并没有完全与“礼让说”分道扬镳。只不过现代英国实践中所反映出的礼让思想,已经不是胡伯法律选择方面的“礼让说”,而应当是在债务论基础上的,对外国管辖权给予有条件尊重的所谓司法礼让。

二、加拿大的相关理论及实践

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加拿大以前所遵循的基本上是英国判例规则。在加拿大各省或区之间,一省对另一省所做出的对人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基本上取决于被告在诉讼中在判决地省居住的事实,除非被告以某种方式表示服从判决的管辖。[19]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加拿大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接受希芒案规则。[20]但上世纪90年生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和冯希尔信托公司(Morguard Investments Limited Credit Foncier Trust De 。

(一)莫哥德案及相关问题的提出

莫哥德案是关于加拿大姊妹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判例。该判例涉及的是对在委托境内提起的、被告并不居住在所在地境内的对人诉讼的上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该案的原审是加拿大亚伯特省,受托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同加拿大其他普通法省份一样,在莫哥德案之前,不列颠哥伦比亚一直遵循的是英国的有关判例。因为,在此之前的已有判例和文献中,未发现有禁止或支持互相承认判决观点的文件。[21]

该案当事人莫哥德公司与塞维,因抵押合同履行争议而产生诉讼。塞维原居住于加拿大亚伯特省,于1978年成为该省一块土地的抵押权人,后成为该土地所有人并承担了抵押义务。赛维后来搬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之后未再在亚伯特居住或营业。后因该抵押合同不能履行,莫哥德公司于是在亚伯特对塞维提起诉讼。

亚伯特根据有关域外送达的规定,根据塞维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的住址,以挂号信方式向其送达了传票。塞维未在亚伯特出庭或答辩,其理由是该抵押合同中没有其同意接受亚伯特管辖的条款,该无权管辖。亚伯特判决莫哥德公司胜诉。据此,莫哥德公司取得了对抗塞维的“瑞丝指令”(Rice Orders),将塞维所有的土地被强制出售给莫哥德公司,且塞维被判决负担该土地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部分。之后,莫哥德公司在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就此提起单独诉讼,要求执行亚伯特关于所欠余额的判决。

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判决应承认和执行亚伯特的判决。波埃德法官(Boyd L.J.C.)称,亚伯特显然对标的物和取消回赎权诉讼有管辖权。她指出,案件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亚伯特以替代方式对塞维送达传票有任何不当行使管辖权之嫌,或存在审理该案的其他更方便的。

因此,亚伯特有权对该案相关事项发出指令,莫哥德公司对亚伯特判决确认的为塞维所欠的余款享有权利。[22]

但塞维认为不列颠哥伦比亚不应承认和执行亚伯特的判决,理由是亚伯特无管辖权。该案于是被上诉至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但上诉被驳回。该上诉法官希顿(Seaton J.A.)认为,亚伯特的缺席判决可在互惠尤其是两省司法实践的互惠基础上执行。只要亚伯特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列颠哥伦比亚就应承认亚伯特的判决。但亚伯特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只要这些事实发生在不列颠哥伦比亚,不列颠哥伦比亚同样有管辖权。[23]

该案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亚伯特能否对居住于外省的被告送达传票并缺席判决?其二,不列颠哥伦比亚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法理依据如何?

(二)主审法官对上述问题的回答

从前述看,诉讼涉及的交易发生在亚伯特,该交易是由在交易时居住在亚伯特的居民间进行的,该交易涉及的是位于该省内的土地。虽然一审中的被告及上诉案中的上诉人在提起诉讼和作出判决时在亚伯特以外,但亚伯特关于向管辖区域外送达传票的规则,允许其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接收传票。这些规则与其他省尤其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规则是类似的。因此,该案的问题仅仅在于:在亚伯特对缺席的被告所作出的有效的对人诉讼判决,是否可以在其现居住的不列颠哥伦比亚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居住在外省的被告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希顿认为,英国法和加拿大判例法中已经确立相关规则,如加拿大的康伯诉雷兰德案(Comber v.Leyland)。[24]通过该案可以认为,亚伯特得以行使本案的司法管辖权并应为其他所承认。希顿进而援引特华斯诉浩利案(Travers v.Holly)[25]认为,若加拿大其他省的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不列颠哥伦比亚在类似条件下也要行使管辖权的,那么该类判决在不列颠哥伦比亚都应得到承认与执行。

随后,希顿参照并遵奉上诉常任法官高科(Gow Co.Ct.J.)对马科特高公司诉梅格森案(Marcotte v.Megson)的判决,[26]该判决接受了在对人诉讼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司法管辖权互惠方式。希顿认为,亚伯特对抵押贷款所欠余额的判决,之所以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通过诉讼执行,是因为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所遵循的规则,不列颠哥伦比亚对于类似案件,也将行使管辖权且要依法送达传票而被告不得缺席。

希顿还指出,尽管这方面的指导性判例有希芒案,但该案是在19世纪初判决的,当时旅行还不太方便(如西澳大利亚和英国之间)。同时,他还提出一个隐含的假设,即别国的司法管理很落后。希顿认为希芒案不能适用于本案。他倾向于承认,在外国判决和外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两者间存在差别,为了特定目的,这一差别已被接受。[27]

另外,希顿还提出了两点需额外考虑的理由:一是加拿大所有高级法官均由同一任命、给付酬劳和撤换,以及加拿大权利自由适用于加拿大全国等事实可以佐证该观点;二是澳大利亚关于各州对国内其他州判决的承认问题的规定值得参考。

(三)莫哥德案的影响及意义

在莫哥德案之前,无论是承认和执行姊妹省之间的判决,还是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加拿大各所依据的到底是“礼让说”还是“债务论”,从加拿大学者在莫哥德案后要求重新阐释礼让说的观点中,我们似乎可以认为,“礼让说”一直在加拿大是占主要地位的。尽管直到1987年,加拿大联邦巡回高·柯法官才在马科特诉梅格森案(Marcotte v.Megson)的对人诉讼的强制判决中适用互惠方式,[28]但早在特华斯诉浩利案判决不久,加拿大国际私法学者中,开始有人主张,对于对人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考虑互惠规则。[29]卡斯特尔也指出:“似乎不存在任何强制的理由反对自身主张的管辖权。”[30]在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实践中,这一点似乎可以得到确认。

Principle of Proximity)。该原则也是加拿大在过去四十多年里在国际私法领域一直遵循的原则。;;。[31]莫哥德案中,之所以认为亚伯特行使管辖权具有正当性,是因为该诉讼涉及的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物均在亚伯特,而且涉诉的交易主体在交易时是居住在亚伯特的居民。。。实践也证明,加拿大最高对该案的确认,不仅使得该规则既是受案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是受托判定原审管辖资格的依据。而且,该规则也已经成为法律适用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

。原审的判决只要不存在普通法规则禁止生效的情形,都应当得到其他姊妹省的承认与执行。

其次,莫哥德案已经使加拿大学者明确了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新的法理,即不同于传统“礼让说”的新的礼让说。卡斯特尔和沃克教授在新版《加拿大冲突法》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外国判决能够在不以判决债务人遭受不公平风险的前提下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受托的权衡必须满足国际礼让的要求。”尽管他们没有清楚阐述这里的“国际礼让”的含义,但他们提出,对外国判决(包括加拿大姊妹省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有助于现代社会财富、技术和人员的自由、公平与有序流动为目的,为此,包括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内的国际私法规则都应该有必要的改变。[32]前述“就近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即意味着加拿大各姊妹省之间应给予彼此判决的充分信任。这也表明,至少在加拿大姊妹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加拿大所遵从的礼让,已是最大化消除民商事领域内各种藩篱的礼让。为此,加拿大学者似乎对美国最高15年由伊斯坦法官(Estey J.)在斯彭瑟诉女王案(Spen-cer v.the Queen)[33]中的论述甚为推崇,该案中,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礼让’,既不是一项绝对义务,也不仅仅是礼貌和善意。它是一国本着对国际义务和便利的应有重视,对其公民及其法律保护下的其他人的权利的应有尊重,而在其领土内允许对另一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认可。”[34]

另外,鉴于莫哥德案对于外法域判决的宽松态度,加拿大曾有人建议该案只能适用于其姊妹省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但加拿大各类却已经将该案同样适用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35]这种对外国判决的新的礼让态度,在促进国家间民商事交流方面,无疑是积极的。

注释:

[1]本文仅探讨英格兰的普通法间接管辖权规则。对英国因加入1968年布鲁塞尔和1988年卢迦诺《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及英国因执行2000年欧盟理事会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2001年欧盟理事会第44号《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2003年欧盟理事会第2201号《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等而遵守的规则,限于篇幅没有涉及。

[2]胡伯的礼让说归结为他所提出的国际私法三原则:“(1)每个国家的法律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并约束其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但在本国范围以外无效。(2)在一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无论久居还是暂住,都应视为该国臣民。(3)各主权国家都应按照礼让原则行事,使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获得的权利得以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些权利不会对该国及其臣民的权力或权利造成损害。”See J.H.C.Morris,Conflict of Laws,Stevens and Sons,3rd ed.,1984,p.505.

[3]See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ondon Butterworths,11th ed.,1987,p.338.

[4]该案涉及的是英格兰对北美战争时期美国佐治亚州众议院的财产冻结令域外效力的认可问题。James Wright先生曾是佐治亚州州长,James Wright先生的执行人于1791年对Thomas Smith和John Motte提起了诉讼,理由是他本人离开佐治亚州时留下了大约9000镑的财产,他所有的工厂和财产都被强占并被卖掉,Motte和其他执行人对美国抱有好感,他们可能因此得到获得该财产,因而JamesWright先生主张返还该财产。由于Thomas Smith和John Motte从James Wright的财产中获得清偿依据的是美国佐治亚州众议院的财产冻结令,英格兰承认了该冻结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5]See J.H.C.Morris,Conflict of Laws,Stevens and Sons,3rd ed.,1984,p.106.

[6]前引[3],p.338。

[7]前引[3],p.338。

[8]See J.Fawcett ed.,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94-95.

[9]该案所涉及的外国判决是由法国商业所作出的缺席判决,该案中被告人既不是法国公民,在诉讼进行时也不在法国而在英国居住,亦无财产在法国,诉讼开始时被告人也没有获得传票也没有出庭并答辩。原告获得判决后向英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法官布莱克本(Blackburn J.)认为,尽管英国《普通法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1852)第19条授权英国在特定的情况下可对外国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应诉,否则可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但本案的情况却有所不同。他还说,如果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原则是“礼让”的话,那么英国就几乎不能拒绝承认任何由法国做出的针对居住在英国的被告判决。本案中,他认为鉴于法国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出于维护自然正义的考虑,英国应拒绝承认和执行法国的判决。See Schibsby v.Westenholz(1870)LR6 QB 155 at 159.

[10]该案涉及的是由女性原告以“E.N”名义在苏格兰提起的针对被告William Gray Smith的离婚诉讼。苏格兰最高民事判决赔偿原告要求的违约损失,同时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而且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和费用负有责任。被告抗辩:第一,没有任何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先例;第二,传讯时被告并不在苏格兰,在起诉和诉讼程序进行时,或判决宣告时,被告并不在上述的管辖范围之内;而且他也没有被传讯出席,也没有任何可继承的财产在苏格兰。驳回该抗辩,理由是在一般情况下,被告在苏格兰应该能自由地提出上述事实的证据。1840年,该案件在利物浦夏季巡回由Rolfe法官审理,作出了支持赔偿原告损失的裁决。

[11]该案中,被告希芒在西澳大利亚居住并营业,于15年加入开发位于该殖民地的合伙制金矿,后来他中止了在该地的营业并于19年搬到英格兰永久居住。之后该合伙的其他成员为终止合伙关系、出售金矿和清算帐目而在该殖民地提起诉讼。传票被送达给在英格兰的希芒,被告未对管辖权进行抗辩,殖民地判决终止合伙关系并售出金矿。之后,在清算帐目过程中,发现一笔合伙企业应缴的税款。原告支付该笔税款后,在英格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根据其在合伙中所占份额而应付的部分税款。香奈法官(Channell J.)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但上诉修改了该判决。See Emanuel v.Symon(1908),1 K.B.302(C.A.).

[12]尽管在前述Russell v.Smyth案中,被告人也并不居住于爱丁堡,但审理该案的苏格兰最高做出的是被告缺席的判决,有证据表明被告通过其人接受了的传票且在诉讼阶段未做任何管辖抗辩。另参见J.H.C.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Stevens&Sons,3rd ed.,1984,p.110。

[13]该案涉及的是英格兰是否应承认新南威尔士允许妻子离婚的判决。该判决是根据成文法作出的,该法授权新南威尔士作出允许妻子离婚判决的条件,是该妻子在被丈夫抛弃时在当地有住所,即使其丈夫随后在别处取得住所亦不影响该的管辖权。英格兰亦有类似的法规,上诉出于司法协助的理由认为它应让渡管辖权。

[14]R.S.C.Ord.11.

[15]Re Dulles's Settlement Trusts(1951),2 All ER.69(C.A).

[16]Harris 。被告在曼克斯有条件地出庭并指出该诉讼的起因并不在曼克斯管辖范围内。

[17]In re Trepca Mines Ltd.(1960)1 W.L.R.1273(C.A).

[18]Indyka v.Indyka(1969)1 。

[19]Walsh v.Herman(1908),13 B.C.R.314;North American Specialty Pipe Ltd.v.Magnum Sales Ltd.(1985),31 A.C.W.S.(2d)320.

[20]New York v.Fitzgerald(1983)5W.W.R.458(B.C.S.C.).

[21]See Gilbert D.Kennedy,Reciprocity in th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The Implications of Travers v.Holley,(1954),32 Can.BarRev.359;Gilbert D.Kennedy,Recognition of Judgments in Personam:The Meaning of Reciprocity,(1957),35 Can.Bar Rev.123;J.-G.Castel,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Personam and in Rem in the Common Law Province of Canada,(1971),17Mc Gill L.J.11.

[22]Morguard Investments Limited Credit Foncier Trust Company v.Douglas De Savoye,(1987),18 B.C.L.R.(2d)262,(1988)1 W.W.R.87.

[23]Douglas De Savoye v.Morguard Investments Limited Credit Foncier Trust Company,(1988),27 B.C.L.R.(2d)155,(1988)1 W.W.R.650,29 C.P.C.(2d)52.

[24]Comber v.Leyland,(19)A.C.524(H.L.).该案表明,对于将在本国内履行某事项的地点、以及合同标的一部分将在本国履行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则无论双方居住于何地或合同在何地订立,都可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这样的共识:关于该事项所生之争议可在该国通过诉讼解决。

[25]Travers v.Holly,(1953)2ALL E.R.794.该案中,英国上诉承认了新南威尔士的一个离婚判决,理由是在类似情况下,英国会以同样方式行使管辖权。

[26]Marcotte v.Megson(1987),19 B.C.L.R.(2d)300.该案情主要为:原告是亚伯特居民,根据该省公司法114节1款在亚伯特王座法庭起诉被告。该省公司法114节1款规定,一公司的董事须对该公司雇员不超过其六个月工资的债务负责。根据原告请求,传唤其管辖权之外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被告,被告未提出抗辩。原告获得了要求被告赔偿6307元的缺席判决。随后原告在不列颠哥伦比亚以此判决提起诉讼。被告对亚伯特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理由是他未有任何表示服从亚伯特的管辖权,因此,亚伯特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的冲突法(国际私法)规则之下进行无管辖权之诉讼行为。

[27]如决定在作出是否马瑞瓦强制令(Mareva injunction),以禁止货物向管辖范围外的地点转移时,所考虑的因素就会包括这方面的内容。See Aetna Financial Services Ltd.v.Feigelman,(1985)1 S.C.R.2.

[28]Marcotte v.Megson(1987)19 B.C.L.R.该判决理由含蓄地表达了在加拿大邦联中应适用司法管辖权互惠的原则。该判决指出:该诉讼与一相邻省份的判决相关,而该相邻省份不是一外国国家而是作为邦联组成部分的一个省。但该判决不能被登记为国内判决,因为被告从未接受亚伯特的管辖。加之该判决是一缺席判决,所以本应在法律意义上公开以便被告选择接受管辖,但他故意选择不接受管辖,并以“不出庭”和“不辩护”的方式停止为自己辩护。在该情况下,因为有如同亚伯特和不列颠哥伦比亚之间的司法管辖权互惠,所以适用我们应承认其自身所主张的管辖权的这一原则是十分恰当的。

[29]See Gilbert D.Kennedy,Reciprocity in th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The Implications of Travers v.Holley.

[30]See J.–G.Castel,Canadian Conflict of Laws,Butterworths Toronto,1994,3rd ed.,p.47.

[31]See Janet Walker,Castel and Walker's Canadian Conflict of Laws,Lexis Nexis Butterworths,6th ed.,2005,p.68.

[32]前引[31],at 14.1。

[33]Spencer v.The Queen(1985)2S.C.R.278,p.283.

对管理思想的认识范文5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制约中国企业队伍成长和有效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重大瓶颈,能否得到及时的解决事关中国经济发展的远景。未来的经济竞争是企业队伍的竞争,推动企业队伍良性发展又迫切需要提高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一方面,需要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需要深入学习、借鉴西方企业史意义上的管理知识系统。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企业精神培育,树建企业管理理性,在管理道德、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层面有系统的改进。这就需要回到传统管理思想寻找解决方案。

2.传统管理思想内德外用的基本结构

2.1以往研究的不足

前此学术界对传统管理思想的构成有过较多分析,诸如水东方管理学派的12核心概念理论、顾文涛的管理层次理论、成中英的C理论、席酉民的协同理论及曾仕强的26条原理理论,等等。这些已有研究已经就传统管理思想的具体构成元素有了深入具体的探讨,对其内在结构有了很多不同的重建尝试。但这些认识却丧失了宏观视野,没有从大处看出传统管理思想的基本结构。

2.2传统管理思想内德外用的基本结构

传统管理思想的各家流派具体主张千差万别,但又有着共通的文化属性和共同的文化基因。无论是儒家管理思想、道家管理思想、墨家管理思想、法家管理思想、兵家管理思想家抑或是佛家管理思想,都不约而同地在内明与外用两个大的实践层面上探索并希图达至管理理性。实际上,如果从的特定视角去看,传统管理思想的基本结构就是内德外用。。冯友兰曾明确指出,构成传统文化的各家思想流派总体上来说均具有内明外用的基本结构。传统管理思想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均从内在的层面强调德,德是基本的内在构成。传统管理思想最为强调的是内在德行和管理者自我德行修养的完善。德的内涵包括了人本主义基础上的利己、利他、克己与克他及其内在统一。所谓中庸之道,在于时,更在于德。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不反对利己,而是反对单纯的利己、无克制的利己;主张利他,也反对单纯的利他,对利他也主张需要克制。德是对利己、利他、克己和克他的中和。总的来说,传统时代不同思想流派都坚持德性及其内在规定性,这也是百家思想流派殊途同归之处。传统管理思想中另一个共同之处在于,不同流派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内德基础上的外用。其实,各家所强调的术、礼和法等,其实都是外用之道,只不过儒家在外用层面讲的是礼,道家在外用层面讲的是术,法家在外用层面讲的是法。传统管理思想中法的管理制度强调了约束、引导和激励的内化,一律强调管理方法和制度的有效性,在内德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的有效。综上所述,传统管理思想的共同理性价值就在于内德外用。需要说明的是,内德是基础和目的,外用是手段。中国传统管理思想最为值得继承的就是内德而外用,用而能成德。

3.传统管理思想基本结构在当代企业管理中应用的功能价值及其转化途径

3.1传统管理思想基本结构在当代企业管理中应用的功能价值

传统管理思想的内德外用基本结构应用在当代企业管理中的功能价值恰恰就在于,能够提升企业内在德行能力,促进管理人本化和人性化管理,同时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的合理化和理性化。传统管理思想的基本结构非常清晰,伦理道德精神为内在规定,方法和制度为外在规范。这种清晰的结构范式能够为当代企业管理实践提供极为有效的管理能力知识系统。

3.2传统管理思想基本结构向当代企业管理能力转化的具体途径

对管理思想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传统经济管理;现代经济管理;启示

当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加强,国内不同行业、领域都处于改革与创新中,而经济管理便是其中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要抛弃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它仍然具有某种参考价值,也是现代经济管理理念无法比拟的,必须正确认识二者,总结、归纳传统经济管理,更好地利用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具有的价值,促使当代管理质量不断提升。

一、传统经济管理思想概述

就传统经济管理思想来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沉淀下来的宝贵财富,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比如,传统社会结构,逐渐形成一种独具特色的管理思想风格,特别重视对政治的影响,体现在不同方面,比如,家国同构观念、教化理念。首先,教化理念。自古以来,教化都是儒家思想强调的重点,三从四德等理论教条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在先秦时期,我国古代社会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为了改变当时的社会现状,思想家们纷纷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并没有缩短该经济和现实之间的距离。其次,家国同构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农业是整个国家得以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而自给自足又是其显著特征。由于受到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响,贵族在血缘关系影响下,逐渐形成家国同构理念。进而,构建了政治管理体系,集权政治意识成为强调的重点。最后,重农抑商观念。它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古代经济的关键性组成要素,得到儒、法两家的认可,而在一定程度上,儒家具有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快了古代经济发展的速度。

二、传统经济管理对当代经济管理的启示

(一)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下农业生产的启示

就我国而言,属于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所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产业结构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但农业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受到任何不利的影响。自古以来,以农业为根本的思想都是我国经济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在社会发展形势作用下,出现了农业中庸思想,但中庸思想太过于保守,必须进行合理化的调整、创新,要能和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相协调,才能进一步巩固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促进其持续发展。此外,就传统经济管理思想而言,农业生产实践是其强调的重点,而管理理论、管理理念才是现代经济管理理念强调之处,忽视了实践管理的重要性,并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长远发展。因而,必须把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现代经济管理理念相融合,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效率、质量。

(二)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金融管理的启示

自古以来,货币、金融这两大元素紧密相连,货币是在社会市场中的供求关系理论中应运而生的。。在传统一系列金融活动中,大都要以粮食为衡量标准,制定出具体化的价格,而这也是金融活动逐渐向农业倾斜的重要原因。而在传统化的经济管理思想中,研究的重点内容始终是货币的管理,比如,在春秋时期,母子相对论广为流传,要求由国家来决定流通于社会市场中的货币是贬值还是升值,实际上这种做法违背了社会市场运行规律,又比如,在秦始皇统一货币之后,主张不能流通私钱,这些对当下经济管理都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当下,借贷、收取信息是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高利贷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金融形式之一。在古代,高利贷是有效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经常借此来谋取私利,剥削百姓,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就现代金融管理来说,必须全方位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制定可行的法律、法规,避免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

(三)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启示

在新时代下,传统经济管理思想正处于持续发展中,不同行业、领域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面大都有了合理化的经济管理参考依据。随着自身不断发展,企业进一步创新、融合了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企业管理客观要求。从某种角度来说,我国现代经济管理理念是建立在传统经济管理理念基础上的,在为现代经济管理理念提供便捷条件的同时,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金融货币经济管理方面,价格已成为考虑的首要元素,但在金融货币经济管理日益变化、发展中,其内涵日渐丰富,影响着我国经济活动借贷形式等。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统一化的流通价格、流通方式,灵活运用传统经济管理理念,约束传统经济管理理念,确保金融活动经济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

三、结语

总而言之,就传统经济管理思想而言,需要坚持“一分为二”看问题的原则,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去认识它。在当代一系列经济活动中,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存在各种问题,但在历史长河中,它对经济持续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是无法磨灭的。换句话说,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科学性、适用性特点对当代经济管理工作也是能起到一定启示作用的,在我国很多行业、领域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金融管理、企业管理。为此,在未来发展道路上,需要优化利用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精华,巧妙地融合到现代经济管理中,确保现代经济活动顺利进行,不断促进我国不同行业、领域的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范均 单位:南昌理工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威.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理实践的启示[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9:2.

[2]李皆染.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理实践的启示[J].财经界(学术版),2011,07: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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